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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转让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点击次数:588 次  更新时间:2021-10-15

【案情简述】

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

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

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案件简析】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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